>>追问
对于已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的购房人,需要办理夫妻共有登记吗?
对此,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保障房,新政并未强制要求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必须“加名”。如果双方自愿办理夫妻共有产权的,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抵押借款
仅限支付所购保障房房款
《通知》规定,限价房和经适房的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为其他债务担保。
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法院曾遇到过类似案例,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作抵押进行民间借贷,最后无法还贷而被告上法庭。《通知》中对此作出规定,也是表明了政府对保障房的态度,保障房是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不是给予一种资产。
对于已购限价房和经适房,《通知》明确,在房屋产权性质未依法转为商品房前,也就是俗称的“未满五年”,保障家庭不得将该套房屋通过作价出资等方式,用于投资投机,不得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
对于已购房屋未满五年需要处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或按原购房价回购,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据市住建委统计,《通知》所规定的、2007年后由市区政府组织建设收购,并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配租配售的保障房共有18.2万户,其中经适房和限价房家庭14.3万户。也就是说,新政将首先规范管理这14.3万套保障房。
值得注意的是,按原购房价格回购,不付购房者因抵押贷款所付利息。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为了确保保障房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而不能利用保障房来牟利,“比如将房屋抵押去做生意,或者将房屋作为公司出资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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