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申购保障房出新规须夫妻共同办产权

来源:京华时报 2013-05-10 07:50:00

从今天开始,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的家庭,夫妻双方必须共同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共同共有的房屋登记手续。同时,2007年后已购保障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该房屋作价出资用于投资,不得买卖、赠与他人;也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而应由区县住保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优先回购;限价房和经适房的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昨天,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以上规定。

□申请购房

夫妻共办产权可按份共有

昨天发布的《通知》明确,申请购房家庭在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须申请人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办理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房屋登记手续。这意味着今后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共同办理房产证,该保障房也属于夫妻的共有产权。

所谓共同共有,就是夫妻双方各占一半;按份共有,则是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份额有约定的,可持相关约定办理按份共有房屋登记手续。相关约定可以是包含双方签名的协议,比如各占40%、60%比例等,但不能约定一方100%,另一方为零。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北京的经适房、限价房的管理办法中,对于夫妻办理共有产权,如果申请家庭愿意,可以办理共有产权;如果不愿意则可以不办理共有。办理共有产权的家庭很少。

市住建委新闻发言人秦海翔表示,经适房、限价房本身就是以家庭来申请的,保障的是家庭的住房困难,审核的标准也是家庭的收入、资产、房产等,其所购买的经适房、限价房也应是家庭共有的房产,应该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此外,夫妻双方办理共有房屋登记后,也将堵住所购保障房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另一个人则以名下无房的身份钻限购政策的漏洞、再另外买房。

>>追问

对于已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的购房人,需要办理夫妻共有登记吗?

对此,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保障房,新政并未强制要求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必须“加名”。如果双方自愿办理夫妻共有产权的,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抵押借款

仅限支付所购保障房房款

《通知》规定,限价房和经适房的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为其他债务担保。

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法院曾遇到过类似案例,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作抵押进行民间借贷,最后无法还贷而被告上法庭。《通知》中对此作出规定,也是表明了政府对保障房的态度,保障房是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不是给予一种资产。

对于已购限价房和经适房,《通知》明确,在房屋产权性质未依法转为商品房前,也就是俗称的“未满五年”,保障家庭不得将该套房屋通过作价出资等方式,用于投资投机,不得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

对于已购房屋未满五年需要处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或按原购房价回购,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据市住建委统计,《通知》所规定的、2007年后由市区政府组织建设收购,并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配租配售的保障房共有18.2万户,其中经适房和限价房家庭14.3万户。也就是说,新政将首先规范管理这14.3万套保障房

值得注意的是,按原购房价格回购,不付购房者因抵押贷款所付利息。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为了确保保障房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而不能利用保障房来牟利,“比如将房屋抵押去做生意,或者将房屋作为公司出资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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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购经适房或限价房家庭出现极其困难的情况,能否申请抵押?

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确实出现例如大病、重大车祸等特殊困难,生存的困难大于住房困难时,可向区县住保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动态核查

不符条件的停办入住手续

为了及早发现保障家庭再取得其他住房的行为,保障家庭的住房将实行“动态核查”,也就是房子建成入住前,住保部门还要审查保障房资格。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停止办理入住手续。

《通知》规定,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前30日,将拟组织入住家庭情况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后10日内,将办理入住家庭明细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区县住保部门应在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家庭入住前,核查家庭结构变化情况。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立即停止为该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并取消该家庭的保障资格。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此前北京的保障房政策中,对于申请家庭资格审核的最后一个节点是在参加摇号前,但由于目前多数保障房都是期房,有的从摇号到最终入住,相差了很长时间,最长的有一到两年。这么长的时间内,有可能有申请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了房屋,所以需要在入住前再审住房情况。

>>追问

此次复审的保障房中,并没有包括限价房?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限价房既有商品房属性、也有保障房属性,而且限价房的政策中,并没有入住后如果获得其他住房就要退出的规定,因此没有包括进来。

□户籍离京

房屋所有权满5年可出售

2008年前,北京执行的是老经适房管理办法,有部分没有北京户籍但取得“绿卡”者,在2008年前购买了北京的经济适用房。在近几年内,这部分人可能离开北京,这部分人如果要卖房,怎么办?

对此,昨天发布的《通知》明确,按照2008年发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购经适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的,产权人户籍所在区县住保部门应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明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

经适房上市出售时,产权人现户籍因各种原因已不在本市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办理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手续。

“一些北京户籍的家庭在购买了经适房后,因为工作调动等原因,户籍转到了外地或国外的,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昨天下发的《通知》,为这种情况提出了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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