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记者的要求,王女士拿出了当时与校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租房时限是从 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3年1月17日止,该三层楼房共计720平米,租金为每年13万元。按照该份合同,该房屋已经到了租赁期限。“我们租房子开饭店,这三年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王女士称她们在饭店硬件上的投资达到100多万元,合同到期后校方不能就这么把她们赶出来,应该按照她们实际的投资情况赔偿损失。
拒不腾房,无奈如此维权
5月8日下午,记者联系了青岛三十中负责人吕校长。“我们实在没有办法了 ,才采取今天的措施。”吕校长告诉记者,宁化路29号这栋三层建筑一直隶属于学校,2009年租给了王女士,但是现在已经到期,对方却不腾房。这期间校方多次找承租人解决腾房一事,校方甚至在媒体上发布腾房公告还向承租人寄送律师函,结果对方始终不接茬,无奈之下才采取了当天早上的行动。
“承租人提出的赔偿损失的问题,完全没有依据。”吕校长说。对于为何没有采取法律途径索回房屋,吕校长坦言,主要是考虑时间问题。“我们准备把这栋房屋的二三楼作为新学期女生宿舍使用,还有几个月就有新生来了,时间上确实有点不够用。”据介绍,参与当天维权行动的人员由学校教职员工、校家长委员会家长代表组成。吕校长表示,校方已经聘请了律师,将起诉承租人王女士,要求其立即腾房。
律师:房主可依法收回房屋
就此,记者咨询了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单正国律师,他介绍,既然双方当初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到期,承租人就应该腾房。“承租人既然知道原来合同的到期时间,仍然投入大量资金装修,属于自己对市场风险评估的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自然不能由房主来承担。”但单律师表示,如果校方在维权时损坏房屋内物品也是不对的,“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依法收回自己的房屋。”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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