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起诉
2011年5月,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东盛公司仍然起诉业主。
根据2012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据此,法院不能立案受理对此类起诉。2011年5月30日,洪山区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但此后,我们去东湖高新区房管局办理两证得知,仍然无法办理。”黄华指,该局以开发商未办理初始登记为由,称暂时无法业主办理产权证。
2012年6月,洪山区法院给东湖高新区房管局发过一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这部分业主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
东湖高新区房管局给业主们出示一张告知函,函中内容指出,已对业主办理了产权登记备案,但注明“本文仅供了解备案信息,无其他用途。”此后,东湖高新区房管局称会协助业主跟东盛公司谈判,而该案还处于审理过程中,需要等待。
与此同时,东盛公司却向法院提起第二次起诉,欲再度争取合同无效。今年3月,洪山区法院再次给业主发来一张传票,而案由则仍与此前相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一位长期关注本案的律师表示,《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是赋予合同当事人中的守约一方依法采取包括解除合同在内的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而在本案例中,东盛属于恶意违约方,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显然于法无据。
目前为止,接到传票业主中,仅有一位确定了开庭日期,但目前已延期。(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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