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房地产开发商每开发一个新楼盘,就要成立一个项目公司进行管理。而一旦楼盘销售完毕后,这些项目公司便很快会被注销,这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经营手段,使得欠税甚至偷逃国家税收变得畅通无阻。还有,由于现行楼房销售模式多为预售制,所以,税务部门必须依据开发商预先估算应缴税款的额度进行预缴,但开发商出于“自利”本性,能低估就低估。在随后的结算中,开发商又抬出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要件(销售方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转移给购货方),来搪塞税务部门。这样一来,即便购房者的按揭贷款进入了开发商的账户,他们也时常以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为借口,死不承认到账的预付购房款为营业收入,继续欠缴国家税收。
既然我们已知道了房产企业欠税的“宝典”,国家职能部门就应将之全部撕破,片甲不留。具体讲:一方面,税务部门要修葺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将欠税的制度性管涌及时补上;与此同时,还要架构起联动机制,对房地产企业成立项目公司,进行严格监管,凡没有缴足国家税款者,一律不准注销和成立新的项目公司。此外,在营业税征管方面,在加大征收力度的同时,相关立法部门有必要专门就会计准则的收入确定条款,进行重新修改和完善,以保障国家税款的足额入库。(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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