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单位可单方办确权
规定明确,今后公共用房并不一定都纳入分摊面积。比如,建筑区划内为多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则不纳入分摊面积。
规定明确了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步登记,避免出现开发企业对公共服务设施怠于登记的情形。如开发企业不配合接收单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可由接收单位单方申请办理,能有效解决历史遗留的学校、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无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问题。
部分公共用房纳入分摊
纳入分摊面积:一般包括公共门厅、走廊、楼梯间、供(变)电设备间、供水设备(水箱间、水泵房)等基础设施以及为整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
不纳入分摊面积:一般包括建筑物内的架空层、没有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间、建筑区划内为多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场地等。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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