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近400亩土地一地二主 行政复议成空文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3-05-08 08:45:00

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成一纸空文

西环实业随即就无偿收回决定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许斌认为他们是有理有据的:“闲置责任不在我们,10年前拆迁费就交上去了,政府不组织拆迁,规划也不给我们做调整变更,直到2010年,在《东方市城市总体规划》中,那块土地的规划用途还是其他农用地。”

此前,西环实业准备利用东方市政府提供的综合补偿用地开发建设“九龙广场文化中心”,在东方国用(八所)第61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只标明土地的坐落、终止日期和面积,并未标明上述土地的用途、使用权类型等。

也不仅是因为这些,濒临破产的西环实业尚无力偿还贷款,更没有资金进行土地开发,“我们也根本没有钱再去做别的工程,公司后来只是勉力维持了。”许斌解释。

2011年7月29日,海南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东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无偿收回海南西环实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由于东方市政府的原因,造成西环实业对土地无法开发,东方市政府无偿收回西环实业的土地使用权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和《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闲置满两年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不属于闲置用地的范畴。

在东方市城市规划与住房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最新的《东方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该宗土地的规划已经显示为“行政办公用地”。城市规划管理股股长高海云说,“他们已经在建了,我们就规划为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复议决定书下发后,西环实业于2011年8月8日、29日分别向市住建局、国土局提出关于明确土地规划用途,请求紧急责令停止非法侵占土地权益并交还土地的申请,没有收到回复。

与此同时,东方市公安局获施工许可证,于8月上旬开工建设“公安民警及职工经济适用住房”,根据现场工程概况显示,建筑面积达48791平方米。9月6日和9月22日,市政府发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设办公楼的施工招标。

许斌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行政复议我们胜诉之后,向他们大概发了三四次函件,要求停止施工,他们也不理。”他同时质疑,“他们盖楼的时候规划手续根本都不健全”。

“公检法这个楼是(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之前,我们下了行政决定以后盖的。” 时任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监察大队长许康君回答说。当时市政府有一个工作组,由市长负责,委托国土局等部门出面协调。他是市政府委派负责与西环实业沟通的代表之一。

2011年10月28日,西环实业与东方市政府会谈。西环实业要求东方市政府尽快执行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公检法等施工单位停工,将土地交还以及办理工程结算。

国土局代表市政府回复,主要有3点:1.行政复议只是撤销东方市政府无偿收回土地的决定,但市政府可以继续决定通过有偿方式收回土地。2.该宗土地中,除了部分已经办理到东方市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名下,其余用地全部预留给武装部和武警二支队。已经合法取得土地证,土地无法交还。3.市政府可以通过换地补偿西环实业。

“政府的行政决定在撤销之前都是有效的决定,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决定下了以后,没有撤之前地就不是西环实业的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决定的执行。”许康君如是解释公检法等单位一直在施工的原因。

“地是不可能还了,不能资源浪费,已经盖了那么多楼。”他补充道。

至2013年3月,行政复议决定下发已一年半有余,事态仍处于僵持之中。在向许康君核对具体情况时,他屡次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再揪着以前的问题没有意义。”许康君表示,市政府很有诚意、很积极主动地要解决问题,“我们现在主要是如何来解决问题,要来协商。不要说政府无赖啊什么的,西环实业想要回地,要把公检法的楼拆掉才来谈,这是什么要求?真的是很无理”。

许斌不以为然:“他们根本没有说要还钱的事情,说置换地,那请拿出置换方案来,也没有,都是不欢而散。农行早就要求法院保护权益,做封存处理了,他们还不是一直在施工?”

中国青年报记者得到的一份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件显示,该宗地块已于2011年12月30日遭该院查封。文件中指出,“从即日起,上述查封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形式的处分。”

东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黄仪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承认,目前该宗土地已经遭法院查封,“谁都不能动,政府也不能动。已经抵押贷款的土地,要等银行那边提起行为。”当记者追问为何仍在施工时,黄仪说:“你要去问他们(施工单位)为什么,我们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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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近400亩土地一地二主 行政复议成空文
来源:中国青年报2013-05-08 08:45:00
在海南省东方市,一块近400亩的土地上,公检法大楼正在兴建,而一家民营企业却称自己才是这块地的真正主人。当地国土部门给双方都发了土地使用证,称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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