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情形可征收房屋
该《办法》对全市实施房屋征收的六种情形和具体补偿方案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办法》,全市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编制本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并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未列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或者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不得实施房屋征收。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和城市更新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办法》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实行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这意味着行政强拆将成历史。
三种补偿方式可供选择
两种被征收人可进行产权调换
根据《办法》,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三个方面: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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