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是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记者:美国施行房产税已多年,有人提出,类似美国对每一处私人房产都征税的宽税基模式很有借鉴意义。比如,一是这种对每处私人房产都征税的模式实行起来更简单且公平,避免了我们在试点中存在的难以确定征税对象的问题;二是通过征税后给低收入家庭等返税的模式兼顾了公平;三是征收的税款用于公共支出。这种对所有私人房产征税,然后给符合条件者(比如按人均30平米面积扣除免税额)返税的模式,似乎更加公平。能否在中国适用?
刘剑文:目前,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对住房征收房产税,他们的通行做法中最突出的就是把房产税作为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重要工具。房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税种,历史悠久。美国房产税的原则是:不管房子面积多大,也不管居住人员多少,更不管有几处房子,只要有房产,就必须按规定税率纳税。同时,美国房产税中有不少具体的减免税制度及对“二手房”转让的税收制度。更重要的是,美国的房产税实施有与其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作保障。
从国际经验及公平、规范的角度看,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拥有的住房普遍征收。但在我国,短期内普遍征税条件不成熟。一是由于我国地区之间财产收入差异大。二是相关制度不完备,全国人大在2012年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评估规则、救济制度等还没有完全建立。三是不同阶层诉求不同,尤其会触动既得利益者,引发新的矛盾。此外,比如过去私房公改这部分群体可能除了房产没有其他太多收入来源,还有一部分人是贷款买房,可能连还贷都相当困难,要短期对他们征房产税会遭到阻碍。如果实施普遍征税,就要重点考虑合理返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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