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请补贴款受阻
4月22日,记者联系上宏润置业,对方告知会让公司财务总监与记者联系。截至发稿,宏润置业没有任何回复。
根据该公司为原告方的民事起诉状,原告宏润置业称,被告持有长沙市住房保障局颁发的《凭证》,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并交付了《凭证》,由原告向长沙市房产局申请办理资金发放手续。
但是,当原告向长沙市房产局申请发放8万元货补资金,并提供了全部材料后,长沙市房产局根据规定对被告进行复核未予通过,并要求被告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因被告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致使原告无法申请8万元货补资金。
彭伟珍说,他们从来没有收到过“补充材料复核的通知”,最重要的是产权证上都已经注明了经适货补房的属性。
按照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原告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8万元,支付违约金51480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律师:焦点为补贴没有下放的原因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勇平认为:既然是经济适用房,就应当符合《长沙市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发放条件》,享受相关补贴。所以,这个案件的焦点在补贴没有下来的具体原因。如果唐家不符合经适房补贴条件,那么,开发商追究是有道理的,房产局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其他原因导致经济适用房的补贴未到位,而房产局又核发了产权证,那么该项法律后果应当由开发商和房产局承担。
胡勇平律师还说,一般权利人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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