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主要不是因为政府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是因为未经开发的土地需要上述的配套设施建设才能转变为城镇的一部分。或者说,只有完善了这两种配套设施建设,商品房才具有居住的价值。因此,城镇国有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应用于上述两种配套设施建设,而不应该挪作他用。
城镇化还需顺势而为和正确引导
从全国城镇化的进展来看,总体上是健康的,但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有的地方不考虑城市发展的产业支撑能力和自然生态容量,将城市框架拉大到不切实际的地步;有的地方在城市基本建设的过程中大手大脚、铺张浪费,这些都可能使地方政府形成巨大的债务风险;有的地方只重视城镇化的硬件建设,而忽视城镇社区人文建设、户籍制度的改革、新市民的培训就业。
城镇化只是为农业“三化”提供了可能,而并没有使之成为现实。目前,除县城关镇外,一般集镇、乡、村没有土地出让金收入。即使它们有少量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也会层层上缴,无法用于当地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城镇化是中国的大趋势,但我们要避免走欧洲城镇化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要避免一些发展中国家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城市病”:人口拥挤、交通堵塞、立体污染、贫民窟、社会矛盾加剧,也要避免出现房屋空置率过高、城市规划滞后、环境污染加剧等问题。
因此,我们对城镇化既要顺势而为,又要加以正确的引导,通过正确的政策和有效的管理,使城镇化朝着科学发展的方向前进。
所谓顺势而为又正确引导,就是要认清城镇化的客观必然性,认清城镇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认清城镇化自身的发展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进一步扫清制约城镇化发展的观念和制度障碍。(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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