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簿公堂——住建局被判颁发许可证违法
2012年6月5日,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太康县住建局于2011年11月7日为第三人李某某核发的“建字第2011027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
2011年12月29日,原告王艳芳等6人不服被告该县住建局给李某某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法院提起诉讼。王艳芳等人认为,2003年,原县委、县政府(地址)搬迁改建德银商城时,县政府批复的德银商城规划,当时在西大街予以了公示。但是,该县住建局擅自改变原县政府批准的规划,违法给李某某办理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所批准的建筑是一个7层建筑,与原告的房屋相邻10多米,该建筑将会侵犯原告的通风、采光权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太康县住建局颁发的这份“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2年6月5日,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太康县住建局于2011年11月7日为第三人李某某核发的“建字第2011027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该县住建局对判决不服,遂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9月11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起诉县住建局时,违法建筑才打好地基,一审判决书下来,违法建筑建到3层,二审判决书下来,违法建筑建到5层。我们反映着,开发商盖着,而住建局始终无动于衷。”昨日,刘某等多名居民拿着一审、二审判决书无奈地说。(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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