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管条例解读之三:车位只售不租可罚50万

来源:地产中国网综合 2013-04-22 10:33:00

小区人防工程车位租期最长3年

车位:不准只售不租,否则可罚50万元

 ———5月1日起施行新的全省物业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三

据常州日报报道,有调查显示,常州市小区物业矛盾80%是由建设单位遗留造成。

如果开发单位与物业企业是“父子关系”,业主还可找找;但多数住宅项目物业和开发企业并没有关系,在找不到开发企业的情况下,物业就成了“替罪羊”。

新《条例》强化了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强化了建设单位的责任

新《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记者点评:这些新规让开发单位不能再一走了之,有效杜绝了建设单位的一系列遗留问题,理清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边界。

明确了物业承接查验要求和内容

新《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向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告。

同时明确,物业企业未履行物业承接查验的,由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如果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公告的,由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点评:由此,将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尚未卖出的车位,不能只售不租

新《条例》规定,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能“只售不租”。如果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有购买需求的业主户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只能购买一个。

业主要求承租,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在满足业主购买和承租需求后还有多余车位的,可以出租给业主以外的使用人,但租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点评:本市小区对尚未出售的车位只售不租现象较为普遍,在众多车位配置较高的新建小区,造成地下车位大量闲置,而地上车辆乱停或者无处停。

新规明确了车位不准只售不租,且制定了较高的处罚条款,对开发商进行了约束。

人防车位只能出租,租期最多3年

新《条例》规定,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租赁期限超过3年,且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点评:《人防法》规定,人防工程用于停车位的不得出售、附赠,只能出租,有的开发商出租20年使用权,这就相当于“变相出售”。因此,新《条例》针对性地出台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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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管条例解读之三:车位只售不租可罚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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