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卖出的车位,不能只售不租
新《条例》规定,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能“只售不租”。如果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有购买需求的业主户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只能购买一个。
业主要求承租,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在满足业主购买和承租需求后还有多余车位的,可以出租给业主以外的使用人,但租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点评:本市小区对尚未出售的车位只售不租现象较为普遍,在众多车位配置较高的新建小区,造成地下车位大量闲置,而地上车辆乱停或者无处停。
新规明确了车位不准只售不租,且制定了较高的处罚条款,对开发商进行了约束。
人防车位只能出租,租期最多3年
新《条例》规定,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租赁期限超过3年,且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点评:《人防法》规定,人防工程用于停车位的不得出售、附赠,只能出租,有的开发商出租20年使用权,这就相当于“变相出售”。因此,新《条例》针对性地出台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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