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始终不见房产证 原来房子已被房主抵押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3-04-17 17:01:00

近年来,二手房房屋买卖逐渐成为市民日常交易的一部分,但因为在交易时不注意仔细辨别房屋买卖的法律风险,导致“惹官司”的事情也时常发生。

2012年3月21日,张某与李某协商一致,张某以41万元价格购买李某名下商品房一套。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当天,买方张某付1万元定金存放于中介,卖方李某交付房产证明。当天,张某交付了定金给中介,但卖方李某除了提交了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一直不能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原件,亦不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同年5月14日,李某以张某仍未给他定金为由,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书,要求张某向其支付定金1万元。后张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一直未提供房产证,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合同,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李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在信用社办理了抵押贷款12万元,房产证、土地证由该信用社保管,房产证号于2008年已经变更。李某与张某、房产中介公司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张某按照约定在合同签订日交付了1万元定金,李某应当于当日履行提供涉案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书。

而本案中,李某自签订合同时到起诉前一直未能提交其对涉案房产拥有合法产权的材料及证明,导致交易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张某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解除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张某定金20000元。后李某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作为房屋卖方,应当保障房屋无权属瑕疵的约定,卖方违约,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市民买房,尤其要注意看产权证上权属人姓名和售房者身份信息是否一致,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是否齐全,房屋有无被司法机关查封、抵押,是否被租赁,物业费是否拖欠等等,防止因为了解信息不全,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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