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类“功利性离婚”,如果简单地用“人心不古”、“素质低下”来作评价,恐怕既无助于认清事情的真相,也无助于相关问题的解决。应当看到,“功利性离婚”,实际上是某种情绪的扭曲表达和对既定政策措施的另类规避。
这就提示我们,每一项公共政策未必都尽善尽美,但其制定、出台的过程都应当慎重、科学,充分调查研究,充分考虑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和诉求,对政策实行后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作出客观而充分的估计和预判,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修正,最大限度地消除隐患、堵塞漏洞。
只有这样,才能既让试图钻空子者无机可乘,又将可能造成的负面效应降至最低;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政策措施得到更好的落实,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或许是我们在面对“功利性离婚”之类的现象时,应该进行的更深层次的思考。(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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