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物业不愿告诉业主的那些事儿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3-04-16 09:50:00

事件七:物业只能收“违约金”

在法律层面上“滞纳金”只针对向行政机关交付费用的概念。比如水电费,延迟交付费用就需要支付滞纳金。而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两者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经过平等协商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可见,如果业主没能按时交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而非滞纳金。

事件八:遇上被盗窃可以追究物业

在很多小区,物业都向业主承诺,小区实行封闭管理,为业主提供24小时在岗值班、巡逻保卫服务,做好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事实上,尽管有值岗人员,有巡逻人员,甚至还增加了技术防范设置,但盗窃事件却仍然无法杜绝。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进行分析。当业主家中财产失窃,物业公司又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有明显失职情形,并且这种失职与业主家中被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比如可让物业公司举证:保安人员未脱岗,监控系统全面良好运作,可疑人员被盘查询问等,如果不能证明,则物业公司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事件九:物业管理费可以协商

通常情况下,物业公司收取多少物业费由物业公司单方面定价,规定多少,业主就需要缴纳多少。但事实上,物业费并不应该由物业公司一方自行定价。在一些基本项目上,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收费标准,余下服务项目,如绿化费、高低楼层费等,业主可以与物业公司商议定价。一位业内人士建议说,如果物业公司以物价上浮或者人力成本增加为由要上涨物业费时,可以通过物业费收支分析来确定物业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上涨多少,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来源: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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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物业不愿告诉业主的那些事儿
来源:地产中国网2013-04-16 09:50:00
居住在小区内,遇到停电、漏水、车位被占等情况时,业主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找物业,物业公司是小区的“总管家”。从本质上来说,物业公司就是为小区的业主服务。实际上,这位为业主服务的“管家”掌管着整个小区的公共设施资源、公共财产和原本属于业主,而业主却并不知情的种种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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