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权益须先办证
任谦副大队长介绍,流动人口在我市想要享受以上权益和公共服务,必须先办居住证,因为居住证是流动人口享受有关待遇和服务的凭证。
流动人口到达我市拟居住10日以上的,应自到达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我市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在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不过,探亲、访友、旅游、出差、休假、就学、就医、疗养等人员可以不申领居住证,只申报居住登记。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5年。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偏远地区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在本市居住地发生变化时,无需换发居住证。首次申领居住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除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扣押居住证。对不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或不办理居住变更登记的流动人口,公安机关将依《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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