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驳回购房者诉讼请求
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涉及楼盘南面的“南至农用地”是否构成合同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宣传时,承诺案涉楼盘为山林,即使作了此方面的宣传,也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作为合同内容,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此外,法院还认为,购房合同里对篁外山庄四至表述,是对涉案楼盘所在地块现状的客观描述,并非法律行为。法院驳回高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来林娟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此案中的标的为房产,开发商理应在高先生等人购买时,将案涉房南面土地系高层住宅用地的事实,清楚明白地在合同中书写清楚。连购买什么都不书写清楚,还谈什么买卖?
来林娟律师认为:开发商违背了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案涉房屋的相关事实,使得高先生等业主购买的山景排屋骤然贬值,理应赔偿贬值损失。由于开发商已无法履行合同规定案涉房产南面为林地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评估规范》,开发商应赔偿房屋总值20%的损失。因此高先生等人要求开发商赔偿150万元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前天,高先生等人已向杭州市中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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