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庆、深圳等多数地方都提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不超过本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这一提法很模糊,弹性极大。近三年上海、重庆、深圳等地公布的统计房价年均上涨幅度均未超过2%,而实际可比房价(同地区同品质房价)近年涨幅平均都在10%以上。而这些城市的居民收入年均上涨幅度也在10%左右。如果以此为据,意味着其房价涨幅只要不超过10%左右就符合房价调控目标要求。这将远超前几年公布的房价涨幅。这是在保持房价基本稳定吗?这实际上是在暗示,今后房价可能继续大幅够上涨。
各地都提出居民收入要翻番,由此推之,即使房价在过去畸高的基础上再次翻番也不算违反调控目标!照此看来,今年全国房价完全可能继续明显上涨。
二是地方没有一家提出地价控制目标,高地价现象将继续发展,继而将进一步推高房价。
我国房价畸高的第一推手是地价畸高,控制地价是控制房价的前提和基础,地价不控制,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无从谈起。非常遗憾,国办文件没有对此提出任何要求。人们希望地方能够在控制地价上采取措施。结果是希望落空。
综观各地细则,没有一家提出地价调控目标。只有重庆提出了“引导和调节楼面地价不超过当期房价的三分之一”的要求,这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仔细推敲,发现这里也暗藏文章。楼面地价不超过当期房价的1/3,这意味着实际地价仍可高于过去。住房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当期房价中的实际地价是2年前的地价,而重庆楼面地价一般就在房价的1/3左右,房价年年上涨,以当期房价为依据,其结果是楼面地价也会年年上涨。不仅如此,如果以同地区同地段看,楼面地价更是年年大幅上涨,今后也将继续上涨。全国一、二线城市的地价基本也是一样。
三是地方对征收房产交易所得税政策模糊,实际可能变通执行、甚至不执行,将使国家房产转让所得税法律继续落空。
国办文件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许多人都希望地方在这一政策上能够变通。结果可能真是如愿以偿。各地的细则,许多都根本不提房产交易所得税问题,提及者大都在重复国办提法的基础上,加以模糊化。
特别是,大多数地方都不提如果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该如何处理。只有北京等几个地方提出“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北京税务部门对“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的解释是,按照交易总额的1%征税。这实际上是仍然执行过去的政策,过去就是因为大量的卖房者借口无法核实房屋原值,税务机关也就统统按交易额的1%征税。北京在2011年的相关文件中就提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实际执行就是只按交易额的1%征税。北京过去是如此,今后也可能仍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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