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开发商诉请法院判决刘先生就其在红网的不实投诉在长沙全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开发商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针对刘先生的质疑,4月2日上午,潇湘晨报记者来到涉事小区,找到了开发商方面一位李姓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说,刘先生在事实真相未澄清的情况下,到处公布楼盘的负面消息,对楼盘的影响太大,“如果提出的意见合理,我们会虚心接受,并且会热情周到地解决到位。”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方面要在2012年2月份交房。这位负责人说,不是开发商不交房,而是业主刘先生不收房。
记者希望查看房屋的设计原图及到刘先生房屋现场查看,遭开发商方面拒绝,这位负责人表示,事情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希望法律来给双方一个公道,开发商也要维权。“赔多少由法律来判。”
这位负责人说,等法院判决后,开发商会考虑发布相关信息给媒体。
[律师说法]
如未故意捏造事实则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认为,业主在投诉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依法维权,不得有虚构、夸大、隐瞒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若是依法投诉,则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也有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那么,购房者作为房屋的购买者,有权就房屋质量问题提出合理质疑。只要购房者未采取故意捏造事实等非法手段诋毁开发商,则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李健律师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开发商起诉购房者侵犯名誉权,应当就该主张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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