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20%个税执行裁量权 在地方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3-04-02 09:38:00

4月1日,“国五条”地方细则密集出台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市场并没有“愚人”,广州的地产中介已经感受到成交量的下滑。

但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广州中原地产一位经纪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个税仍然按照原有的操作方法来进行。目前,二手房转让个税征收有两种方式——按照总价核定征收或按照差价的20%征收,前者是市场普遍操作的方式,后者是“国五条”明确要求推进、但在一些地方细则中避而不谈的。

昨天,国家税务监管层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透露,税务部门应该不会再出台更细节的文件了。同一天,亦有媒体援引国税总局人士的话称,具体如何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这要看地方政府。

本报记者了解到,如上述中介透露的案例,地方在执行过程中依然保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20%个税的条款在得到坚决执行的同时,依然给条件不允许时执行“老办法”留有余地。

北京地税局昨天公布的细化政策口径就对20%个税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但同时称,在特定情形下,仍可以按照房屋总价核定征收1%的个税。广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则告诉本报记者,配套办法预计很快出台。

政策口径明确

连日来,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国五条”落实细则给外界的印象是,细则不细、“一句话调控”。这也令市场担忧调控“温柔落地”、贯彻不坚决。

一个考量因素是20%个税的提法,一些地方细则对此模糊带过甚至只字不提。有分析称,20%个税如何征需要税务部门再出配套细则。

税务部门监管层人士昨天对本报记者透露,目前并没有司局正在制定细则的消息,“这么大事肯定要上报国务院,但都没有掌握这方面信息。”

上述人士认为,根据目前来看,此次“国五条”中的20%征税只是国务院重申了规定,并不是新政策。

1994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财产就包括房产。根据政策口径,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国税总局2006年7月出台通知,明确了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税的政策口径,称房屋原值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合理费用是指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该文件不但明确了商品房也明确了保障房和已购公有住房原值的核定方法。

而目前市场普遍操作的按照总价征税方式也有政策依据。上述国税总局通知称,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税金额。同时,“满五唯一”免征个税。2009年,国税总局进一步明确,转让普通住房以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税额,非普通住房为2%。

“税务部门应该不会再出台更细节的文件了。”上述人士税务部门监管层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如果仔细观察,很多时候所谓的新政只是强调过去的观点或换个说法强调而已。”

据上述人士解释,之所以2006年出台文件规定了可按成交价1%~3%征税,就是因为如果按照差额20%征税需要核实房屋原值,操作难度较大,“贷款利息、装修成本这些都太难核实了,还会增加纳税矛盾。”

“个税的征收部门在地税,地税又听命于地方政府。”该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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