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频现

来源:山西日报 2013-03-25 09:55:00

在房地产行业中,霸王条款无处不在。在消费者给“天天3·15 维权在行动”栏目打来的投诉电话中,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的情况很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之一:购房签约先交钱

典型案例:3月17日,本刊接到林先生打来的电话,他看中了一套房子,打算签约时,售楼人员告诉林先生,必须先交定金,再签合同,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楼盘售楼处人员的解释是,对于买房都是先交定金,交首付的当天才签合同。购房者可以先看合同范本,有什么问题再协商。合同中最后一条,还写明了宣传册、样板间等宣传资料仅作为参考。林先生觉得,这样的霸王条款很不合理,明明侵犯了购房者的权益,但也很无奈。

专家点评:在签认购书时,购房者已交付了定金,提供了立约担保。在认购书中,又规定了购房者必须先交清首期房款及有关费用,才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颠倒了签约与付款的顺序。

消费提示:这种条款把购房者置于非常不利的境地,侵犯了购房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购房者应坚决拒绝签署这样的条款。

霸王条款之二:违约责任不对等

典型案例:近日,太原市市民贾女士在和平南路买了套新房,交付不到1个月,发现在十几平方米的楼板上有几条规则裂缝。贾女士与开发商交涉,要求开发商按违约条款进行补偿或者退房,但开发商只同意对房屋进行加固处理。

贾女士拿出购房合同准备向开发商索要赔偿时,竟发现自己跟开发商签了一个“不平等条约”。笔者从贾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中看到,购房者延迟交付房款,按每天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延迟交房,则按每天万分之零点二支付违约金;购房者延迟交款经开发商催告10天未付,开发商即可解除合同,开发商延迟交房经消费者催告90天未交,购房者才可以解除合同。

专家点评:某些开发商的共性是严以律人、宽以待己,具体体现在买卖合同中,就是违约责任的不对等。在贾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中,对双方违约赔偿责任的约定明显不对等,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中公平交易原则。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不对等的实质是设置陷阱,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消费提示: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仔细研读所有条款,一旦发现违约责任条款不对等,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对于许多购房者被迫接受不平等条款的现状,建议购房者向工商部门进行申诉。

霸王条款之三:面积误差设陷阱

典型案例:高先生在等待了2年后,终于拿到了新居的钥匙。准备装修时才发现自己的新居“缩水”了。高先生说,次卧的实际形状、面积与宣传图册、样板间标示不同,据他计算,实际面积缩水了约6平方米。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9条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多退少补,并由甲(乙)方按差额价款于30日内退还给乙(甲)方。”高先生向开发商投诉,开发商未能给高先生一个满意的答复,装修迟迟不能进行。

专家点评: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消费者应当特别注意合同中对这种权利的约定。上述条款实际是开发商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人,使消费者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被迫签约,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最为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

消费提示:与开发商明确约定购房者能够承受的面积误差,对不能承受的面积误差,应约定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或者详细约定出现面积误差的范围。

那么,房地产行业的霸王条款何时消亡,把平等、自由还给广大购房者,让购房者安心购房、放心居住。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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