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三层以上是违建

来源:山西日报 2013-03-08 09:44:00

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快速、有序推进,昨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在城中村违法建筑的界定、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优惠政策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宅基地三层以上是违建

《意见》中规定,城中村改造拆迁的补偿安置采取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宅基地上的房屋,原则上实行产权置换。非宅基地上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城中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二层及二层以下为合法建筑,三层及三层以上为违法建筑。非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过期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未经规划、房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安置。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关于房屋产权置换,具体规定是:1、合法宅基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标准进行置换(建筑面积以国家认定的专业测绘部门实测结果为准)。2、2007年5月31日转户前,城中村有宅基地的在册户籍村民,每个村民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3、2007年5月31日以后新增人口安置建筑面积,由各区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

关于货币补贴,具体规定包括:1、2012年1月1日前,合法宅基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为合法建筑,三层以上为违法建筑。考虑到历史因素,三层、四层、五层,分别按2007年建安成本价(每平方米800元)的90%、70%、40%给予货币补贴。六层及六层以上不予补贴。2、2012年1月1日后新建的三层及三层以上部分不予补贴。3、不执行此规定者,依法拆除。三层及三层以上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规定期内搬迁有奖励

《意见》中规定,城中村拆迁时,搬迁费将按每户两次、每次1000元标准支付。过渡费按每户每月1200元的标准支付。

房屋内的附属物及其他补偿标准,按每平方米300元予以补偿。

自规定搬迁之日起,30天内搬迁完毕的,每户按2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31天至45天内搬迁完毕的,奖励金额减半;超过45天搬迁的,不予以奖励。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其他建筑,有合法手续的,按建安成本价予以补偿。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的城中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的,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村集体享受政府一次性拆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380元,村民安置由村集体负责。

政府主导实施改造

今后,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改造村进行拆迁摸底、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综合测算,由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提出审核意见。

城市建成区之外的城中村,原则上采取政府主导模式进行改造;建成区之内的城中村,可采取政府主导、村集体自我改造、市场运作模式进行改造。

改造收益方案确定后,区政府(管委会)对项目进行打包,提出改造模式,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连片整体开发改造

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设计由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规划部门把关,并选择一流规划设计单位,高起点、高标准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

而且,城中村改造要与城市整体规划相结合。鼓励打破村与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界限连片改造,规划设计范围以城市路网为界,连片整体开发改造。

其中,涉及文物保护、大遗址保护、大景区保护及经济区、高新区等园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庄,采取异地改造安置的方式。

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改造中要合理配建幼儿园、中小学、便民市场、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并与村民安置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改造后,要合理分配住宅、产业比例,确保村民和改制后集体经济组织长远收益。

城中村改造住宅用地容积率原则上按不大于3.5控制,商业用地的容积率原则上按不大于5控制。

今后,凡涉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及建筑方案,须报市政府审查。

实施多项优惠政策

改造用地全部以公开出(转)让方式供地。村集体或开发单位按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备案价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市财政返还85%用于支付村民征收拆迁安置成本。

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房管、财政等部门,要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手续办理,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实行扁平化作业,并联审批,即报即办,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园林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中小学建设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用于发展经济的项目,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其余6项费用也免收。

村民安置房不开工建设,发展经济用房不得开工建设。村民安置房不竣工分配,发展经济用房不得对外销售。对于取得开工建设计划的村民安置房项目,市供电、供水等单位应及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确保工程按时开工村民安置房户型按照村民回迁要求设计。启动整村拆除的城中村所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属于市政府建设的,优先列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与整村拆除同步进行。

城中村改造项目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享受国家、省、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此外,城中村改造完成后,原村民依法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医疗和城镇居民养老等保险体系。达不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整村拆除不超过6个月

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引领、整村拆除、安置优先”原则,全面启动,重点突破,快速推进,五年完成城中村改造。每年每个区完成5个城中村整村拆除并开工建设。

整村拆除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一般在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大对城中村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凡违反规划建设和设计水平低的建筑,坚决予以拆除,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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