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为手续不全的建设项目供水供电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要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处置预警机制,及时制止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加强涉嫌房地产类非法集资等诈骗案件侦办。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和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工商、公安消防、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严格审核把关,不得为从事违法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办理行政许可;广告经营者不得为违法建设经营活动发布广告。
惩处违法建设行为,供水、供电部门要提起责任,《规定》要求,为建设项目施工提供用水、用电时,应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正式审批文件。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办理供电、供水等手续。供水、供电部门为违法建设提供用水、用电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接到相关执法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不采取有效措施断水、断电的,加重处理。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的,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可不再受理和审批其新的建设项目。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设计、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供应等单位拒不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停止受理建设报件、降低资质等级,或三年内不得在太原市承揽(建)任何建设项目。
违建查处不力要追责
为打击违法建设,太原市将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纪检监察机关对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查处。有工作失职,未能及时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报告,有案不立,瞒案不报,查处不力的;利用职权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庇护,干扰案件查处工作的;工商、公安、税务、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为从事违法建设经营活动办理行政许可的,将依照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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