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凡违法用地和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消防等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企业不得提供服务,否则,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和问责。
七、严格禁止以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名义向社会出售小产权房。房产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办理规划竣工验收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八、规划部门负责对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国土部门负责对规划区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各类违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城乡管理部门对未取得或未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销售小产权房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并负责组织各类违法建筑的拆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职责,杜绝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对支持、纵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欢迎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举报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等不法行为,并监督政府有关部门执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十一、凡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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