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房改造竟变成“违法建筑”退房理由不成立
来源:地产中国网综合 2013-02-05 09:38:00 作者:朱燕佳
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李先生看房时,售楼员就已经明确告知房屋的实际面积和三房一厅的结构,也说明了要进行改造才能达到房型图宣传的装修效果,李先生接受了公司的建议,为此双方签订了委托改造协议,李先生对此是明知的,所以公司不存在欺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委托装修及改造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作了明确约定,根据改造协议可以看出,改造的主要位置就是该房屋北面的挑空部位,被改造成一间独立的房间,形成了改造后的四房一厅结构。由于改造的部位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所以,原被告签订改造协议的真实意思就是为了增加房屋的实际使用范围,提高所谓的得房率。
被告在销售房屋时,未隐瞒房屋的建筑面积及房型结构的真实情况,因此原告对被告通过改造多出一间房间的事实是明知的,未发现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据此,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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