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一号文件:鼓励承包土地流转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3-02-04 09:54:00

以城乡发展一体化解决“三农”问题;5年内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必须固本强基,始终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城乡发展一体化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开篇

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0个中央一号文件昨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这份文件题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包括“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等7个部分26条。

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文件要求,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政策扶持力度、科技驱动力度,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优越性,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文件指出,要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

文件指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要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

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

文件指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

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

文件强调,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必须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此外,文件还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等。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7部分

建立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机制,努力夯实现代农业物质基础

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

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

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

改进农村公共服务机制,积极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切实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解读

创新不是否定家庭承包经营

问: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是不是意味着实行了多年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有可能改变呢?

陈锡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纵观世界各国农业生产经营,没有不以农户为主的。农业搞得再好也还是以农民家庭为主,只不过规模大小有差异。轻易地否定农户经营制度,我们是不赞成的。

从农业经营主体来说,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这一点不能动摇。一些人认为家庭经营是落后的,规模小,不能实现现代化。但迄今为止,没看到哪个国家农业不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农业经营规模是由国情、资源禀赋决定的,是不是以家庭为经营主体,是由农业自身发展规律决定的。古今中外,农业不以家庭为主而搞得好的,还没有看到。

当然,随着科技进步、农业发展,在有些领域,如设施农业,用公司、企业化经营的形式也许有优势。但按照工业化的生产,必须有工业化的条件,大田生产还是要靠家庭。

集体土地确权不可自由买卖

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完成农村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颁证之后是否意味着农村宅基地就可以买卖、抵押?

陈锡文:确权登记颁证是为了清晰产权,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农村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是可以流转的,但你要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那是不可以的。如果宅基地可以卖给社会上任何人,那就是商品房,这个土地的性质就变了。小产权房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它不符合规划,跟所有权没有关系。

至于说到农村土地不能抵押问题,这里也存在一个误解。在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国家,大部分农村靠的是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不需要抵押物,靠村民提供的有效信用来贷款。我不赞成拿农民的住房和土地去抵押,为什么?因为法律不允许。

让农民以房屋和土地为抵押去贷款,本身是泛市场化下非常片面的一种做法。农业贷款,不是仅靠商业金融可以解决的。

强迫土地流转影响农村稳定

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对于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不强制、不限制,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陈锡文:我们历来坚持土地流转要按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全国土地流转规模,到去年占土地承包合同面积的20%,近2.6亿亩,大多数是农民自愿的。但现在一些地方确实出现了强制流转问题。有些地方出现了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粮地非粮化等现象,改变了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从长远来看,这不仅影响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也影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给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带来难以预料的影响。

适度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可提高经营效益,但经营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表明,全国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1.98亿户,其中纯农户1.67亿户。如果都大规模经营,其余农户转到哪儿去?我们一方面主张适度规模经营,一方面扶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而不是换一个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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