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石屹是否属于内幕人员
上市公司属于公众公司,其一旦发生重大调整,将会影响众多投资者及相关公众的利益,因此法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作出严格的规定。
据北京市朝阳法院法官孙国荣介绍,我国证券法一方面规定上市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披露的义务,对于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信息的标准、内容、披露方式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另一方面法律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对于提前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性质严重的,构成犯罪,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一般的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适用《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而对于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则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处理,即“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孙国荣指出,在判断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时候需要严格把握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法律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对于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强调内幕信息的重大性和非公开性。例如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等信息。
二是哪些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一类是传统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监会等职能部门人员、保荐人等;另一类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内幕信息人员联络、接触等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
孙国荣指出,从
潘石屹泄露的上市公司中标信息看,由于在
潘石屹微博发布之前,有关上市公司并未对外公开该中标信息,故其发布的信息满足内幕信息的非公开性特征。但是否满足重大性的特征,则需要根据合同性质、中标标的金额、该笔交易对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从内幕人员的标准看,
潘石屹显然不属于应当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经理等内部人员或监管人员,而是由于交易关系而知晓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也属于法律上内幕人员的范畴。
“尽管在进一步调查详尽的事实之前,我们无法断定
潘石屹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泄露内幕信息,但是从其行为的结果上看,
潘石屹的行为确实引起了相关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对部分股民的利益产生实质的影响。”孙国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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