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国务院治理土壤污染 未治理毒地不能建住宅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3-01-29 09:47:00 作者:王尔德
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在土壤调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工作方案》也对未来的土壤污染治理做了部署,严控污染增量,削减污染存量。
在控污染增量方面,国家将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具体措施包括,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限期予以治理;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土壤污染的来源比较复杂,过去的工作基础比较薄弱,今后在控制污染增量上挑战很大。一方面是基层管理机构的监管人员是否够用,另一方面如何保证基层管理人员严格执法。”一位地方环保厅工作人员对本报介绍,这需要地方一把手将土壤环境质量作为重点来抓。
同时,国家也将发力存量污染土地的风险控制与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已被污染地块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
“这是针对媒体所说的毒地专门制定的严厉措施。在法律出台之前,在一定程度为土壤污染修复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中国环境修复网主编高胜达对本报介绍,国家还提出将以新增工业用地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这样可以督促业主去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壤污染问题。
“具体来说,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怎么操作,相关的配套政策还在制定当中。”环保部的一位官员介绍。
同时,国家也将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试点。《工作方案》要求,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西南、中南、辽中南等地区,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实施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有关地方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开始实施。
“《工作方案》提出到建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我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土壤环保的法制化与清晰化。”王凤春介绍,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还在准备阶段,能否列入下一届人大的立法计划,可能要等到下半年才能知道。(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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