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房管局 解读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来源:地产中国网综合 2013-01-17 09:47:00

据山西市场导报报道,2012年12月27日,由住建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起草修订完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于日前截止意见反馈,这是继2010年9月、2011年3月两次向公众征求意见后,第三个完善修订的版本。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变化是包含预售和现售两大文本内容,并对公众关注的楼盘公共配套设置交付要求、精装房装修标准、业主建筑物所有权归属等问题也均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得到体现。

对此,太原市房管局交易所负责人方主任表示,为购房人全面解析在商品房购买过程中必须面对的诸多问题点和不确定因素,旨在帮助购房者做到心里有数,清清楚楚选楼,明明白白签约,高高兴兴入住。

“预售”还是“现售”有了明确区分

现在购买商品房,既可以选择商品房预售,也可以选择商品房现售。为了能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购房者应当事先对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作出初步了解。那么,商品房预售和现售有什么区别?

方主任表示,征求意见稿中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两个文本。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购房者),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预售房时,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出卖人(开发商及代理商)在签订预售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购房者)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对商品房现售进行了说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延迟交付公共配套设施应赔偿业主

开发商在售楼时,生机盎然的花园、配套完备的公共设施、体贴入微的教育机构无疑是项目的最大卖点。然而,不少已收房业主却称,售楼处当年承诺的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及教育机构多是卖房噱头,楼盘交房时这些配套不是未建成,就是建成品质规模与售楼承诺相差甚远。

对此,方主任表示,为避免因楼盘公共设施配建不到位引发纷争,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将楼盘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的交付条件和时间表,明确写在合同中。这当中包括公共绿地、小区内非市政道路、物业服务用房、医院幼儿园、学校、规划车位和车库等公共设施配套的交付时间、工程进度。如果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建设和交付公共配套设施的,应按买卖双方合同约定,给业主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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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房管局 解读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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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7日,由住建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起草修订完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于日前截止意见反馈,这是继2010年9月、2011年3月两次向公众征求意见后,第三个完善修订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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