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也有“质保期”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3-01-15 08:52:00

小方在两年前购买了一套刚开盘的、位于顶层的商品房。因半年来每逢下雨楼顶便出现渗漏,小方曾多次要求开发公司修复,但均被拒绝,理由:销售时有关部门出具了许可证及质量合格报告,购房前小方已当场看过,却没有提出任何质量问题,即意味着已经验收且认可质量合格;双方并没有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房屋交付之后出现的渗漏必须由公司继续担责;小方已长时间实际使用。而小方的许多朋友也对商品房是否存在保质期表示不了解、没有听说过。

那么,开发公司究竟应否承担修复责任,商品房是否有保质期?

分析

应该说,公司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一方面,楼顶渗漏属于质量缺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毋庸置疑,无论是根据房屋工程建设标准还是小方与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不希望有楼顶渗漏情况的存在,而所购房屋出现渗漏的结果,恰恰表明已经具备构成“质量缺陷”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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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方在两年前购买了一套刚开盘的、位于顶层的商品房。因半年来每逢下雨楼顶便出现渗漏,小方曾多次要求开发公司修复,但均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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