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管局:商品房会所服务功能不得擅自改变

来源:地产中国网综合 2013-01-08 09:32:00

据东方早报报道,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附属会所交易和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对于商品住房项目附属会所(以下简称会所)经营服务方式和服务功能,房地产开发企业、承租人和受让人不得擅自改变。

所有权归属要在合同约定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正文或合同附件中约定明确,商品住房销售广告、售楼书等宣传资料中明确会所经营服务方式和服务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会所所有权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售会所的,应当将已向业主承诺的具体用途、经营服务方式和服务功能约定为租售合同的内容,承租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租售合同的约定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通知》明确,会所所有权的归属,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会所所有权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时,在报送备案的销售方案中除明确是否保留对会所的所有权外,还应当根据规划批准用途明确会所的经营服务方式和服务功能等,并明确会所是否仅向业主开放或者业主是否享有优惠使用的权利。同时,在报送备案的销售方案中还应当明确上述内容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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