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它误导了投资者,其发布的相关中标信息语焉不详,比如具体金额和时间没做说明,加上A股又喜欢炒作这些消息,所以会对股民产生误导,从而使得股价异动;其次潘石屹首次发生这种事情时,学术界、金融界或者是媒体界已经对其进行质疑,潘不但没有反思自己的这种行为,反而再三挑战监管底线。”上海师范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黄建中表示。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若剑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就潘石屹提前泄露杭萧钢构和江河幕墙的中标信息来看,虽然潘石屹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人,但其作为与其有经营关系的第三方,也有对此信息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自媒体时代的监管难题
潘石屹微博的只言片语,能令上市公司的股价瞬间飙升,且屡试不爽,着实让人质疑。其实“微博门”并不止潘石屹,随着网络媒体的越来越发达,类似名人微博影响股价的事件层出不穷。比如2011年底,鲁班软件杨宝明质疑广联达造假的口水战,“史玉柱”通过微博力挺民生银行,广药集团总经理兼白云山A董事长李楚源通过微博提前发布公司重组获批消息以及皇明太阳能黄鸣微博举报同行日出东方等等。虽然其中有些并不涉及信批,但都对证券市场造成扰乱。
“立法中关于信息知情人规定的范围还可以更广一些,例如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只包括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建议应该拓宽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范围,例如将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方及其股东、董事、管理层和工作人员列入到知情人的范围,这样才能对潘石屹等人的行为进行规范”,陈若剑律师表示,他认为监管部门应该对潘石屹等人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潘不单纯是个案问题,而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证券监管新课题:微博确实要纳入证监会监管范畴。只要可能对股价造成影响的信息,证监会都应该有相应监管办法;而上市公司高管,更应该谨慎发布这些信息。建议上市公司参与特别重大项目投标结果公布前,应申请临时停牌。”黄建中表示,他认为,无论合同金额大小,潘石屹微博信批的是股价敏感信息,即构成重大事件,证监会必须施以重拳,以防止这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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