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显示,宝安地产是于2010年11月4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稽查局立案调查。证监会认为,鸿基公司(宝安地产原名)在1993年1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存在“代持股”行为,2007年3月19日澄清公告及2006年至2009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其“代持股”问题,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由此,证监会决定:对宝安地产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鸿基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邱瑞亨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鸿基公司证券部经理任国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另对时任鸿基公司董事、副总裁罗伟光,副总裁罗竣,及财务总监、副总裁余毓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鸿基公司董事邱圣凯、高文清、颜金辉、庄伟鑫、吕改秋、周可添、陈凤娇、何祥增、魏达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有业内人士指出,从代持股被处罚来看,宝安地产的内部管控存在一定问题。因为连基本的信息披露都不能对股东公示的话,那毫无疑问内部风险管控是极其缺失的。
其实,整个2012年,对宝安地产而言,形势都极为不利。根据公司日前三季报披露,三季度宝安地产实现营业收入1.3亿元,同比降30.93%;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2万元,同比降71.2%。基本每股收益0.06元,同比降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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