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条例》中明确,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时,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并参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应对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客流监测,可能发生大客流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因客流激增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应当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可以采取限流、封站等措施并及时告知公众,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实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条例》明确,可以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行为
1.阻碍列车正常运行或者强行上下车。
2.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控制室、车辆驾驶室等非公共区域。
3.攀爬或者跨越高架、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屏蔽门等设施。
4.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5.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6.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7.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8.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9.向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投掷物品。
10.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11.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12.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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