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老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 天津拟出台办法

来源:北方网 2022-11-08 13:13:34

日前,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发布关于对《天津市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促进老旧小区改造后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我委结合本市实际,拟定了《天津市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该《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天津市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促进老旧小区改造后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建立健全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应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已完成老旧小区改造、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管理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人民政府负责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监管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交存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责,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住建委指导下,推动老旧小区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推动业主委员会或者小区居民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

第五条(交存标准) 业主按照以下标准交存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不配备电梯的按照40元/建筑平方米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60元/建筑平方米交存。

第六条(交存方式) 老旧小区应当在交存本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前,制定管理公约,管理公约应当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续交的标准以及交存方式进行约定。

老旧小区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业主自筹资金交存。管理公约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由小区业委会组织业主交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当督促业主按照交存标准交存,业主拒不全额交存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可以向老旧小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施追缴。

(二)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小区公共收益。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收取的相关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可用于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交存办法在社区居委会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决定。

(三)其他交存方式。

第七条(账户管理) 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统一交存至市维修资金专户,使用“天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实施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计息、管理和使用划拨。

第八条(账户设立和计息标准) 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小区为单位,设立明细账。其计息标准按照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执行。

第九条(资金续交) 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30%时,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管理公约的约定组织业主续交。

第十条(资金退还) 老旧小区房屋灭失的,参照我市商品房维修资金有关政策退还。

第十一条(使用范围与程序) 老旧小区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的使用管理参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孙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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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促进老旧小区改造后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我委结合本市实际,拟定了《天津市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该《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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