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支持房企以“共有产权”方式销售商品房 可先购买一半产权

来源:中国网地产 2022-08-03 15:30:21

中国网地产讯 8月1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支持有实力的民营房地产企业与国有企业联合组建运营公司,优势互补,多渠道筹集资金,以市场手段参与去化纾解,所购商品房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房和安置房等政策性房源范畴进行储备。

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大理经开区,原则上不再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以购代建”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实施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主要采取市场购买等方式安置。

此外,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方式销售商品房,购房人可以先期购买不低于50%的产权,剩余产权继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由购房人租赁使用,再按双方合同约定购买剩余产权。

商品房购销合同经网签备案后,购房人即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办理落户,在医保、社保、教育、就业等方面享受同城待遇。

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大理经开区,首套购房人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后可按照所缴纳契税金额给予补贴或直接发放购房补贴等方式鼓励购房,拉动住房消费,缩短去化周期。

《通知》要求,各级要加强房地产市场舆情监控,提前应对处置,强化正面宣传和引导,依法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得发布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销售广告。

公开宣传预售商品房价格的,宣传价格不得低于楼盘表备案价的85%或高于115%,宣传最低售价的房源套数不得低于楼盘表内待售套数的50%。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受委托的经纪机构须在当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原件。经纪机构不得自行销售商品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涉及购房的任何资金,购房人交付的所有购房款必须直接打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按规定开具收款凭据。存在未批先售行为的项目须完成退款及处罚后方可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建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行年度考评,公告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违法违规行为同步纳入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个人征信记录,督促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净化市场环境。

对于优化预售监管,《通知》称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依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附加内容。各县市、大理经开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预售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要在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和公众号公告,并同步将预售许可信息推送至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积极推行预售资金网上申请,不见面审批,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审批效率。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范围为监管单元,设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是保障项目正常实施,维护预购商品房购房人权益的专设账户,必须依法依规予以严管,确保无过错方权益不受侵害。商品房销售面积超过预售许可面积60%,预售款足额缴存监管账户且账户资金余额超过监管单元剩余工程款余额的项目,监管账户资金按剩余工程款(包括土建、附属设施及绿化等)余额的110%留存以外的部分,可以提前拨付,释放企业资金活力。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存在土地抵押的,申请人应出具《大理州同意抵押土地上的在建商品房进行预售的承诺书》。土地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并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详细载明抵押信息,确保购房人明白消费。

商品房购销合同当事双方已依法解除合同的,即可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不得附加限制条件。

(责任编辑:杨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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