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老旧小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给予资金支持

来源:澎湃新闻 2022-01-21 00:32:43

1月19日,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东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全市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老旧小区,力争完成2005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老旧小区。同时,老旧小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对列入全市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实施方案》中所说的老旧小区,是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按照要求,计划征收拆迁和纳入棚改范围的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不得作为改造对象。符合要求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自建或混建、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纳入改造范围。

《实施方案》指出,东莞市当前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住宅小区。对于70%以上楼栋建成于2000年以前、其余楼栋建成于2005年底前的住宅小区,可纳入老旧小区范围一并实施改造。

《实施方案》显示,改造内容分为三大类: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

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女儿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翻新等。其中,改造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包括雨污分流)、供电、弱电、道路、供气、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垃圾中转站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燃气管道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存在安全风险的老旧小区优先纳入改造计划。

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其中,改造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包括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

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老年活动中心、党员活动中心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按照改造目标,2022年,开展东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调查评估及专项规划编制;2021-2023年,完成东莞市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老旧小区的70%;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全市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老旧小区,力争完成2005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老旧小区。

《实施方案》还提到,将老旧小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对列入全市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一是对供水、供电、供气、排水、弱电、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道路改造、建筑外立面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改造内容按改造实施费用80%的标准(连同上级补助资金)进行补助。二是对其他类改造内容按改造实施费用50%的标准(连同上级补助资金)进行补助。

《实施方案》明确,以上补助财政按照平均每户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于低保户及本小区住房属其在莞唯一住房且其他条件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业主,由财政全额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户。对已完成改造方案编制但因业主表决不通过、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等原因导致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项目,按照平均每户200元且单个项目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15万元的标准对方案编制单位进行补助。上级财政补助支持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镇(园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本《实施方案》出台前已开展的项目,或已纳入省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及中央补助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继续由市财政全额负担;余下项目由市、镇(园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

(责任编辑:王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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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东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全市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老旧小区,力争完成2005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老旧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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