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120万套(间)!浙江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

来源:中新经纬 2021-11-10 08:10:06

中新经纬11月9日电 “浙江发布”微信号9日消息,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浙江省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20万套(间),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涉及11个设区市市区和26个县(市),共37个城市。

根据《意见》,“十四五”期间,该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重点发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

《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同时,《意见》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意见》指出,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考虑安全、管理等需要,明确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

《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须经城市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王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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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微信号9日消息,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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