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两部门联合印发临时救助操作规程 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来源:辽宁日报 2021-10-19 15:02:19

本报讯 记者关艳玲报道 日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辽宁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操作规程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操作规程明确,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人员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应坚持救急解难、应救尽救,适度救助、量力而行,公开公正、规范有序等原则,同时还要加强各项救助与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整体合力,做到家庭自救、政府救助、社会帮扶相结合。

操作规程明确,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等方式实施。临时救助金给付标准应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挂钩。对遭遇特别重大临时生活困难的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给付标准可通过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临时救助实行依申请受理。本省户籍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居住证签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人员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非本省户籍或省内跨区域户籍人员,当遭遇急难型临时困难的,应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度以同一事由分别只能救助一次,两种类型可以叠加救助。特殊情况下,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可跟进救助或一次确认、分阶段发放救助金。

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负责筹集,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可根据当地户籍人口数量,按照人均2元左右水平安排临时救助备用金。

(责任编辑:王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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