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四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完善住宅用地出让有关工作

来源:中国网地产 2021-08-25 16:32:14

经市政府同意,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四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用地出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用地出让有关工作。

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用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宁规划资源〔2021〕308号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要求,切实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提升住宅规划设计品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用地出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01、改进土地出让方式

在现行的“限房价、竞地价”出让方式基础上,进一步确立“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的出让方式,即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除了公布所建住宅销售毛坯均价、土地出让最高限价外,同时将住宅项目规划品质要求一并公布。

02、确保规划品质要求

在现行出让条件已约定相关规划品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除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技术标准、规范及我市已出台有关技术要求外,还应执行《关于提升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规划品质要求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1〕6号),各区、板块已制定区域标准的,应一并执行,从源头上确保住宅规划设计品质,助推提高城市空间品质。

规划品质要求主要内容须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并在房屋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03、设定开发资质条件

根据区域房地产市场供需状况,以及地块规划品质要求,分区域、分地块设定竞买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条件,通过提高竞买企业开发资质,保证开发企业有实力、有能力履行包括规划品质在内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具体地块的开发资质条件在出让公告中明确。

04、严格竞买资金管理

竞买保证金及须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须为符合要求的自有资金,报名竞买时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分区域、分地块设定竞买保证金比例和成交价款交纳时间。对部分地块,可要求竞买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50%,同时成交价款须在成交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具体地块的竞买保证金及付款时间要求在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载明。

05、限制地块报名数量

落实批次集中出让土地的要求,防止过度竞争,适当控制地块报名数量。同一竞买人及同一集团成员企业在同一批次出让公告中所报地块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告地块总量的30%。

06、规范项目主体

变更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可按出让公告约定,在所占股份大于50%的情况下成立项目公司,土地使用权可申请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地块开发建设产生违约责任的,除项目公司外,竞得人须承担主要责任;项目公司发生失信行为的,记入竞得人的企业信用记录。

部分地块可设立不得联合报名竞买、不得合作开发的条件,竞得土地后,可以按现有规定成立项目公司,但竞得人须持股100%,且股权不得转让。

上述要求,在出让公告及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07、保障合理施工周期

按照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鼓励竞得土地的企业提高开发建设效率。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科学的设计和施工周期,在竞得土地后6个月内,住宅部分不得申领预售许可证。

申领预售许可证前,须由房产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现场核实进度,建设部门重点核实质量、安全,符合要求的,方可销售。

08、加强土地供后监管

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共同对住宅用地出让后的开发建设行为进行联合监督、监管,项目竣工后,施行联合验收。对未达到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的,要加强联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及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对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群众投诉集中、不认真履行保修责任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建设部门认定后,将联合惩戒名单抄送市规划资源局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与我市土地市场竞买,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适用全市范围。

(责任编辑:崔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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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四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完善住宅用地出让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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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四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用地出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用地出让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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