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土地储备拟出新规 现意见征求中

来源:中国网地产 2021-04-08 20:01:12

附件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  则

为规范储备土地类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实现对土地资源使用、土地资金安全、储备土地类项目预决算管理的全方位管控,有效防控资金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储备土地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是指项目从筛选入库、预算编制及实施、完成供地并决算的全过程。

预算编制包括“四本预算”:项目总体收支预算,即项目成本及资金来源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平衡方案;项目年度收支预算,即每年度项目成本及资金来源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平衡方案;年度项目供应收支预算,即每年度行政辖区内所有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收支平衡方案;年度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即每年度行政辖区内所有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收支平衡方案。“四本预算”通过项目专用报表编制,报表格式详见附件1-4。

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按项目出让土地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级次分为市、区两级进行管理。

市、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提出项目设立的建议,项目的具体实施并落实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是项目总体收支预算、年度收支预算的编制主体。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市、区项目总体收支预算、年度收支预算,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项目供应收支预算、年度项目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起草“四本预算”草案,并监督实施。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行政辖区范围内“四本预算”草案与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衔接,确保收支规模相匹配,严格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安排年度预算及拨付资金,组织做好相关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决算以及政府债务举借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监督实施。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储备土地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储备、示范小城镇、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储备土地类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全市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

项目库中的项目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区位、项目周期、资金来源、实施主体、有关政策、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储备土地成本、政府收益以及项目总体收支平衡情况、年度收支平衡情况等。项目库中项目应统一配号、统一监管。

市、区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开展前期研究,合理评估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储备土地成本,编制项目总体收支预算和年度收支预算后,报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预审。预审通过的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将项目纳入全市项目库。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供应计划等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同步更新项目库信息。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征地拆迁等工作进展、总体收支预算和年度收支预算执行等情况对项目库中项目信息实时更新。

项目土地全部完成供应和决算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应项目出库。项目涉及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待偿还债券本息后方可办理出库。

建立项目运行预警机制。项目实施单位应综合考虑政策、市场等因素,加强项目日常运行监管,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储备土地成本进行评估(一般在年底进行),动态调整资产价值和负债,并对项目库中项目信息进行更新。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综合项目年度评估结果对项目库内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预警,及时告知市、区项目实施单位,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土地资产、资金安全。

项目库通过建立全市储备土地类资源资产债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进行管理。系统涵盖项目筛选入库、预算编制及实施、供地信息、决算审核等各项数据。系统由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按各自职责分级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确保系统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可追溯。

第三章  成本管理

项目成本构成严格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管理费用和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其中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场地平整、管线切改、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含照明和绿化)、供水、排水等建设费用。

储备土地类项目建立成本评、审、核机制。土地储备、示范小城镇、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各类项目成本按项目出让土地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级次,分为市、区两级管理。按照市、区管理权限,依次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复核。

1.评估。由项目实施单位或区人民政府委托具有良好信誉、专业能力强、执业质量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支出进行评估。

2.审查。由市级或区级行业管理部门对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情况进行审查。

3.复核。由市级或区级财政部门对本级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情况进行复核。涉及供地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认供地成本。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对区级项目土地储备成本情况进行定期抽查检查,防止成本虚高。

土地供应后,市级项目储备土地成本返还、土地出让政府收益分配等由市级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按政府投资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区级项目参照上述市级项目执行。

土地储备项目由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示范小城镇项目由发展和改革管理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由住房城乡和建设管理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按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行业管理部门。

严格项目成本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项目成本,严格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各项费用标准,严禁将与项目无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公园或绿地建设费用等各类其他费用纳入项目成本,防止土地成本虚高。

本办法实施前已启动实施的存量项目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已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资金平衡方案)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第三季度综合考虑当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制全市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项目实施单位结合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编制项目总体收支预算、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项目总体收支预算、年度收支预算,编制年度项目供应收支预算、年度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并统筹形成本级“四本预算”草案,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出具年度预算意见后实施。

预算编制应坚持项目自身平衡、项目实施单位自平衡、行政辖区统筹平衡的原则。项目自身平衡即项目发生的储备土地成本和土地出让收入(或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实现收支平衡。项目实施单位自平衡即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之间储备土地成本和土地出让收入(或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实现收支平衡。行政辖区内统筹平衡即各区行政辖区内全部的项目储备土地成本和土地出让收入(或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实现总体收支平衡。

本办法实施前已启动实施的存量项目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已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资金平衡方案)执行。

通过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计提比例和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涉及与储备土地类项目直接相关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实无法执行需要调整发债对应地块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在每年8月底前重新提出项目收支平衡方案,报送同级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因政策、市场等外部因素影响,导致预算发生变化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申请调剂预算,按原程序报审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决算管理

每年年终,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当年资金收支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等情况,经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项目实施单位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誉、专业能力强、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收支决算进行审核。

项目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总体收支决算,并报同级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项目决算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原因突破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四本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委托具有良好信誉、专业能力强、执业质量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审计,有关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审计发生的费用可列入项目储备土地成本内。

第六章  附  则

市和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提高政治站位,从全市大局出发,加强协作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加快推进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并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做好资金风险防控工作。

市行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各区政府、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各自职责高度重视项目管理工作,在确保土地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情况下,以保障土地市场需求、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等前提,加快存量土地资产盘活。未经市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新增项目。

储备土地资产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于每年四季度对所有项目对应的土地资产、负债进行统计,编制年末项目专用资产负债平衡表,附表格式详见附件5。

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各区人民政府应充实人员力量,落实经费保障,稳步推进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市行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报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储备土地类项目××年总体收支平衡表

    2.××储备土地类项目××年分年度收支平衡表

    3.××年度储备土地类项目土地供应收支预算表

    4. ××年度储备土地类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表

    5. ××(单位)储备土地类项目专用资产负债平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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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天津市储备土地类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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