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新片区出台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网地产 2021-02-23 15:44:09

中国网地产讯  2月23日,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出台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临港新片区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 号)、《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上海市土地储备成本认定暂行办法》(沪府办〔2008〕52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储备土地后续管理办法》(沪自贸临管委〔2020〕9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特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全文如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土地储备计划

(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临港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在收到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后,根据临港新片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在评估历年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摸清储备资源和需求的前提下,由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储备计划编制技术规范编制临港新片区年度储备计划,同时征询新片区管委会发改、规资、产业、住房和商旅等部门意见,经新片区管委会同意后报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准后由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二)三年土地储备滚动计划

土地储备中心收到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后,评估历年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开发规模、节奏和招商情况,摸清未来三年储备资源和需求,由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三年土地储备滚动规划编制技术规范编制临港新片区三年土地储备滚动规划,同时征询新片区管委会发改、规资、产业、住房和商旅等部门意见,经新片区管委会同意后报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准后由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三)土地储备计划增补

临港新片区年度储备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增补储备计划的,由土地储备中心按规资部门工作联系单提出申请,经新片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通过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向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获批后予以实施。

二、土地储备立项

(一)产业类项目

已经列入临港新片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产业类项目,由土地储备中心启动储备立项;未列入临港新片区年度储备计划的产业类项目,先增补年度储备计划,再启动储备立项工作。

(二)六类经营性项目

已经列入临港新片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六类经营性项目,由土地储备中心启动储备立项;未列入临港新片区年度储备计划的六类经营性项目,先增补年度储备计划,再启动储备立项工作。

(三)立项报告的内容

储备项目立项报告应当明确投资主体、实施主体(涉及工程类储备项目)、储备范围、实施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

(四)投资估算报告编制

储备项目投资估算报告由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编制,投资估算报告应当包括储备项目的全部具体实施内容和全部投资估算总额(含税费规费和指标费)。

三、勘测定界

土地储备项目在获得规划选址批复后,由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测绘单位对储备地块进行测绘,测绘报告形成前,测绘单位应当会同土地储备中心和储备地块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成果。

四、土地征收补偿

(一)国有土地收回补偿

储备项目涉及国有土地收回补偿的,由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国有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开展土地收回补偿工作,编制《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方案》报新片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所需费用列入临港新片区年度土地储备专项资金预算。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1. 办理征地费包干协议

储备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海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办法》的规定,与临港新片区征地事务机构签订《征地费包干协议》,按约支付征地包干费用。

2.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储备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的,由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储备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镇社区事务受理机构负责办理,按国家、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签订《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费用支付协议》并支付费用。储备项目完成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保障工作后,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及时与储备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镇社区事务受理机构办理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保障费用清算。

3. 农民住房征收补偿安置

储备项目涉及农民住房征收补偿的,按储备项目所在地行政区的相关规定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区房屋征收机构签订《征地房屋补偿费用支付协议》并支付费用;与安置房源供应单位签订《安置房供应协议》并支付费用。

五、前期开发工作

(一)储备项目前期开发工作由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法定主体组织开展,结合储备土地后续管理实际情况,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委托储备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实施储备项目的前期开发工作,并由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工程投资监理单位对储备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

(二)储备项目前期开发工作分为技术类与工程类两大类。技术类工作由储备中心自行组织实施,同时储备中心可以委托储备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实施工程类工作。具体如下:

1.下列储备项目技术类前期开发工作由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相应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1)储备项目投资估算报告编制;(2)物探;(3)土壤和地下水检测及修复;(4)测绘;(5)规费、税费缴纳;(6)海堤废除;(7)水系平衡方案编制;(8)工程投资监理;(9)工程勘探;(10)其他技术类工作。

2.下列储备项目工程类前期开发工作可以由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储备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实施并负责相应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1)管线和绿化搬迁(砍伐);(2)土地平整(含填土);(3)海堤开堤破缺;(4)其他工程类工作。

(三)储备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工程类储备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招投标等程序,确保前期开发工作依法合规并达到交地标准,最终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交地验收。

六、土地储备年度资金预算

(一)临港新片区所有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全部由新片区管委会财力统一安排,土地储备中心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举借债务。

(二)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储备土地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储备专项资金预算,报新片区管委会审核,并负责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

(三)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实施的工程类前期开发工作的相关资金,由储备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付款申请,经工程投资监理单位确认后由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项目预算额度内支付。储备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储备资金支出等相关规定。

(四)由新片区管委会财力投资的项目所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支出,按新片区管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七、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征收国有土地补偿费、集体土地征地包干费、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保障费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支付管理;

(二)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实施的储备项目技术类前期开发工作相关费用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支付管理;

(三)储备项目工程类前期开发工作预算资金,在资金拨付至储备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后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后续资金管理工作;

(四)储备项目工程类前期开发工作预算资金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由土地储备中心按最终审计审定结果进行结算。

八、储备项目工程投资监理和审计

(一)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预算支出(规费、税费和指标费除外),由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投资监理单位负责全程监督。

(二)受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的实施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工程投资监理单位开展工作。

(三)储备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土地储备中心向新片区管委会审计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进行审计审核。

九、储备项目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

储备项目应当按年度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年度决算报告由工程投资监理单位负责编制。

十、本办法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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