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网地产 2021-01-29 16:42:37
第五章 自律监管
第五十九条 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工作需要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向监管对象作出口头提醒或者督促;
(二)向监管对象发出问询、通知、督促等书面函件;
(三)与监管对象及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四)要求监管对象开展自查等;
(五)要求业务参与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六)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情况;
(八)其他日常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 监管对象违反本办法、上市协议、相关约定、承诺或者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对监管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
(六)要求公开致歉;
(七)要求聘请其他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八)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九)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一条 监管对象违反本办法、上市协议、相关约定、承诺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监管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四)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监管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将其记入诚信档案:
(一)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履行做出的重要承诺的;
(三)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相关监管措施的;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相关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程序申请听证。
当事人对本所作出的相关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程序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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