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网地产 2021-01-29 16:42:37

第三章 发售、上市与交易

第十九条 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发售,分为战略配售、网下询价并定价、网下配售、公众投资者认购等活动。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本所基础设施基金发售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参与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应当满足《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基础设施项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原则上还应当单独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基础设施基金首次发售的,基金管理人或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本所为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询价提供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服务。

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二条 网下投资者通过本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参与基金份额的网下配售。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按照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办理网下投资者的网下基金份额的认购和配售。

第二十三条 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认购基础设施基金。

第二十四条 基础设施基金完成资金募集后,应当按照约定将80%以上基金资产用于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份额。

第二十五条 基础设施基金符合本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基金上市,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要求的基金上市申请文件;

(二)已生效的基础设施基金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协议;

(三)基础设施基金所投资专项计划的成立公告;

(四)基础设施基金所投资专项计划的已生效的基础资产买卖协议;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已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且无变化的材料,可不再提交。

第二十六条 基础设施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本所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上市通知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上市交易公告书除应披露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披露下列内容:

(一)基础设施基金发售情况;

(二)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三)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四)基础设施基金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基础设施基金所投资专项计划投资的基础资产的情况;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基础设施基金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基础设施基金份额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基础设施基金发售价格。

第二十八条 战略投资者持有的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份额应当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规定以及相关约定进行限售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战略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战略投资者持有的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份额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在限售解除前5个交易日披露解除限售安排。申请解除限售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金份额解除限售申请;

(二)全部或者部分解除限售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三)基金份额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披露战略投资者履行限售承诺的情况以及律师的核查意见(如需)。

第三十条 普通投资者首次认购或买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前,基金管理人、本所会员应当要求其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其了解基础设施基金产品特征及主要风险。

第三十一条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按照本所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规则向本所申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

挂牌申请文件完备的,本所向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出具接受挂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基础设施基金可以采用竞价、大宗、报价、询价、指定对手方和协议交易等本所认可的交易方式交易。

基础设施基金竞价、大宗交易适用基金交易的相关规定,报价、询价、指定对手方和协议交易等参照适用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定,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所对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基础设施基金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非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础设施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第三十四条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基础设施基金以下信息: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收益率等。

第三十五条 基础设施基金采用竞价交易的,单笔申报的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亿份;基础设施基金采用询价和大宗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份或者其整数倍。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基础设施基金交易申报数量。

第三十六条 基础设施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三十七条 基础设施基金可作为质押券按照本所规定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式三方回购等业务。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在限售届满后参与上述业务的,质押的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全部该类份额的50%,本所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八条 基础设施基金上市期间,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选定不少于1家流动性服务商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

基础设施基金管理人及流动性服务商开展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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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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