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网地产 2021-01-29 16:42:37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确认程序

第八条 基础设施基金拟在本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交基础设施基金上市申请,由本所审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第九条 基础设施基金申请在本所上市的,应当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本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本所挂牌的,应当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本所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聘请符合规定的专业机构提供评估、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对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基金管理人拟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对拟接受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专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规定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

基金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可以为同一机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聘请资产服务机构的,资产服务机构可以与运营管理机构为同一机构。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聘请财务顾问开展尽职调查,也可以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联合开展尽职调查,但应当各自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请;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律师事务所对基金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项目运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部门设置与人员配备,同类产品与业务管理情况等;

(七)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

(八)基金管理人与主要参与机构签订的协议文件;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申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挂牌条件确认申请;

(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合规审查意见;

(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如有);

(四)基础资产买卖协议、托管协议、监管协议(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

(五)律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础设施项目最近3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无法提供,应当提供最近1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相关材料仍无法提供的,应当至少提供最近1年及一期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表;

(七)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报告;

(八)专项计划尽职调查报告;

(九)关于专项计划相关会计处理意见的说明(如有);

(十)法律法规或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作出的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相关事宜的决议;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等业务参与机构及其人员,以及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本所比照公开发行证券要求建立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及基金上市审查制度。相关工作流程信息对外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所接收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和符合形式要求进行形式审核。文件齐备的,予以受理;文件不齐备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十六条 本所受理申请后确定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本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首次书面反馈意见;无需出具反馈意见的,应当通知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书面反馈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的,应当向本所提出延期回复申请,并说明理由和拟回复时间,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本所对回复意见文件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再次出具反馈意见;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进一步落实或反馈的,依程序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 本所根据评议结果出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和基础设施基金在本所上市的无异议函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

第十八条 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后至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前,发生可能对基础设施基金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等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核查,本所依相关程序处理,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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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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