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网地产 2020-10-10 17:25:09

中国网地产讯 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办法指出,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全文: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税务总局制发了《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部署,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进一步优化和升级。随着海南离岛免税店数量的增加,以及离岛免税商品种类、数量的丰富和增多,对税务部门实施免税店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推动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效应的更好发挥,促进海南国际消费中心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海南离岛免税店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健全免税店税收管理体系,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管理办法》的离岛免税店范围

适用《管理办法》的离岛免税店范围为国家批准的(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具有实施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资格的离岛免税店。

(二)对离岛免税店的管理要求

离岛免税店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包含的材料。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此前经国家批准已开展离岛免税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按《管理办法》第三条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有关材料。

(三)离岛免税店销售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管理要求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除此外,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另外,离岛免税店应按《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分开核算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等。

(四)对离岛免税店的数据传输要求

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销售离岛免税商品的有关信息,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通过税务机关规定的报送格式或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三、执行时间

《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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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办法指出,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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