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重新修订

来源:天津日报 2020-09-24 08:40:33

本报讯(记者 陈璠)昨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自2016年施行以来,解决了大量在我市长期稳定就业外来人口的落户问题,因该政策有效期到今年12月31日,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有关部门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将积分落户申报指导分值由140分调整为110分,并进一步明确了居住证的申领、管理、积分、落户等条款内容。

据悉, 修订后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建议。

反馈建议邮箱:mashanshan@tiecc.com.cn。

1.申领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从事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来流动人口信息,同时告知并协助外来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受理居住证申领的单位应当于5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审核签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发放至受理单位。申请人凭收件凭证到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凡申领过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证的公民,来津居住的,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凭上述居住证申领材料及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证直接申领居住证,不再受居住登记满6个月的限制。

2.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居住证持有人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通过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人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公民可以通过网络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申办居住证签注等业务。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居住证电子凭证。居住证电子凭证与实体证具有相同的使用效力。凡实体证适用场景,居住证电子凭证均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3.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参加本市春季高职分类考试,报考本市专科层次院校。

4.积分

《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积分制是指科学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落户时符合相应的指标内容进行量化,根据当期设定的落户分值线,排名确定落户资格。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三)被在津依法登记注册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在本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市政务服务办会同市人社局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定期公布积分情况,居住证持有人可以自行查阅。每年的4月30日、10月31日分别为上、下半年积分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

5.落户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于每年6月、12月研究确定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由市人社局根据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和积分审核情况,确定拟落户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公安局出具准予积分落户人员名单。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本市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与其他亲属或非亲属共有产权的住房不予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市、区人力社保局人才市场集体户落户。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人落户后,可以到公安机关为符合本市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子女办理投靠落户手续。其已在津落户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具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将不予办理在津落户手续:居住证持有人已取得积分落户资格,在6个月内未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或已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6个月内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6.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或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执行以下规定:(一)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取消当期积分落户资格;(二)居住证持有人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的,取消当期积分落户资格,五年内再次申报的,每条虚假记录扣减30分;(三)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的,取消涉及的居住证持有人当期积分落户资格,并取消该单位三年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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