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地产讯 8月5日,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人阎鹏收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限制消费令,相关案号为(2020)津0111执2554号。
限制消费令显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李家伟申请执行天津松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天津松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天津松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天津松江及法定代表人阎鹏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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